棒球比賽術語說明:依據規定,日本職棒球員要取得「國際自由球員資格」(international free agency),得先累積九年的日職一軍服務年資,因此,尚未取得國際自由球員資格的日職選手,都得透過入札程序,才能夠赴美發展。(若已滿九年年資、但尚有合約在身的日職球員,也必須經過入札程序,山口俊 即為一例。)日美職棒的 入札制度 協議,多年來歷經不同版本的更迭,但在2018至2019休賽季更新的最新版本中,入札制度規則寫明如下: 有意赴美的日職選手,向母球團表明赴美的意願後,球團還是有最終是否放行的決定權。如果球團答應,那麼他們就得在每年11月一日到12月五日之間,將有意赴美球員放上入札名單。此時,30支大聯盟球隊都有30天的時間,可以跟入札名單上的球員進行交涉、協商。如果球員跟某支球隊達成共識,簽下合約,那麼大聯盟球隊除了得支付合約載明的球員薪資,還得支付「某個數額」的入札金給日職球員的母球團,作為補償。相反的,假如入札名單上的球員沒有與任何大聯盟球隊達成協議,那他就會被退回日職母球團,且到隔一年的入札期之前,都不能再被放上入札名單。 至於入札金的「某個數額」如何訂定?以下條列出規則。(薪資單位皆為美金) ●如果簽的是大聯盟合約,保證薪資若低於2500萬(含),那入札金就會是保證薪資的20%。 ●如果簽的是大聯盟合約,保證薪資若介在2500萬又1元到5000萬(含)之間,那入札金就會等於:保證薪資前2500萬的20%,加上2500萬以上金額的17.5%。 ●如果簽的是大聯盟合約,保證薪資若高於5000萬,那入札金就會等於:保證薪資前2500萬的20%,加上第二個2500萬的17.5%,再加上超過5000萬以上金額的15%。 ●如果簽的是小聯盟合約,那入札金就會是簽約金(signing bonus)的25%。 ●如果球員簽的大聯盟合約包含激勵獎金、球隊或球員選擇權,球員未來在拿到激勵獎金或選擇權被啟動之後,他的大聯盟球隊還得支付這些新加金額的15%,給他的日職母球團。 以 筒香嘉智 的簽約案為例,他簽的是大聯盟合約,保證薪資為1200萬美金;因此,光芒需支付給 DeNA灣星隊 的 入札金 就會是1200萬美金的20%,也就是240萬美金。 假如有入札球員跟大聯盟球隊簽下總值一億美金的大聯盟合約,那大聯盟球隊就得支付該球員母球團1690萬美金的入札金(前2500萬美金的20%(500萬美金),加上第二個2500萬美金的17.5%(440萬美金),再加上最後5000萬的15%(750萬美金)。 要特別注意的是,如果請求入札的日職球員,尚未在日職打滿六年或未滿25歲,那他就會受到大聯盟國際業餘自由球員簽約的規範,只能與大聯盟球隊簽下小聯盟合約。 ( 資料來源:FOX 體育台李秉昇) 「入札制度」的球隊轉隊協議早在日、韓行之有年,而 台灣 則是在2019年才與美方完成協議的簽定。根據協定內容,當美國大聯盟球團對 #中華職棒 球員有興趣時,要先由雙方聯盟進行身份查核以及照會程序;入札期間,美國大聯盟辦公室會進行公告,所有美職球團都能與中華職棒完成程序的球員洽談,洽談時間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5日,球員所屬中職球團可依球員最終與美國職棒球團談定的簽約金額,從美國球團中獲得一定比例入札金與補充入札金;至於球員最終與哪個美國球團簽約,以及相關福利,則由球員自己決定。